南昌工学院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2017-12-01 来源: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设备购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能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办公设备分类
办公设备(含办公家俱)分为基本设备、公用设备及专控设备三类。其中:基本设备是指按照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配备的能满足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俱,如计算机(台式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柜、黑白激光打印机等;公用设备是指按“总量控制”原则,根据部门工作和专业需要配备的设备和家俱,如会议桌、碎纸机、文件柜、大型复印机、投影仪、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空调等;专控设备是指需经学校特别审批、严格控制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含镜头)、电动车、录音笔、平板电脑等。
二、配备范围
(一)党群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学校设置的工作岗位(指现职坐班人员)进行配备;
(二)学校有专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如迪力工作室等)。
三、配备原则
(一)岗位需要原则。根据工作岗位特点、人员编制数量,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配置。配备办公设备仅限坐班人员,兼职人员不重复配备。
(二)勤俭节约原则。办公设备配备,以满足工作需要为目的,勤俭节约,不得超标配置、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三)共享共用原则。凡部门之间或部门内多个岗位之间能够共享使用的设备,应当共享使用。
(四)统筹安排原则。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办公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四、使用期限
(一)各类电器设备使用期限为5至8年以上。其中台式电脑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
(二)各类家俱使用期限一般为10年以上。其中铁制家俱类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10至15年以上。
五、配备标准
(一)基本设备配备标准
1、校领导
2米大型办公桌1张、班椅1把、台前椅2把、沙发(含茶几)1-2组、木质书橱1套,台式电脑1台、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碎纸机1台及其他所需设备。
2、正处级干部
1.6米班台1张、办公椅1把、台前椅2把、沙发(含1个方茶几一个长茶几,三人沙发和两单人沙发)一套、铁质文件柜1个、台式电脑1台、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
3、副处级干部
1.6米班台1张、办公椅1把、台前椅1把,沙发(含1个方(长)茶几,三人沙发或两单人沙发)一套(两名副职共用一间办公室的,只配1组沙发)、铁质文件柜1个、台式电脑1台、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
4、科级干部
1.4米办公桌1张(或卡座)、办公椅1把、台式电脑1台、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文件柜1个。
5、科室人员
1.4米办公桌1张(或卡座)、办公椅1把、台式电脑1台,办公室内共用激光打印机1台(多名科室人员共用一间办公室的,可配置复印一体机1台),共用文件柜1-3个。
(二)公用设备配备标准
1、机关处级单位
公用铁文件柜,根据文件资料管理需要配置。公用碎纸机,根据部门保密需要配置,空调需动力工程部核准电路无障碍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资产处进行配置,其他设备需分管领导审批进行配置。
2、二级学院(教辅部门)办公室
公用沙发,根据部门接待需要配置。大型复印机原则上在教务处配置,其他设备需分管领导审批进行配置。
3、二级学院(教辅部门)党团总支办公室
铁质文件柜3至5个、会议桌1套、投影仪一台、木皮椅椅若干(根据辅导员人数、办公室面积和实际需要确定)。
4、教研室
(1)各二级学院教研室,辅导员办公室按人数配置办公桌椅各一套,按房间配置铁质文件柜1个,各教研室若需配备电脑,打印机需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配置。
(2)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档案室,根据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按需配置。
5、二级学院(教辅部门)资料室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资料室,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资料室面积的大小等确定配备家俱的种类和数量。
6、其他专业部门
其他专业部门等所需的公用设备和家俱,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报学校领导批准。
(三)专控设备配备标准
专控设备的配备实行特别审批制度。按照“严格控制”原则,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或校长特别批准。
六、相关说明
(一)本规定适用于办公设备配置管理。
(二)各单位要加强办公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精心爱护设备,确保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办公数据、资料安全。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用途和使用地点,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不得自行列支购买。
合署办公的部门按一个部门标准配备。临时性机构需要配备临时办公设备的,以调剂配置为主。无法调剂解决需新配的,须经学校批准。
(三)使用科研经费配备办公设备的,可适当放宽配备标准。其它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按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的办公设备使用年限是指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不予更新。使用年限内发生故障的,应按维修工作程序及时维修。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按有关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报废、调拨或调剂更新。 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核验。经维修或升级后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当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更新。
七、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