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浪费处理办法
2017-12-01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资产字〔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校方针,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相关制度,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减少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和浪费,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原则上均应赔偿。但学校在考虑赔偿数额时,可根据具体情节,固定资产性质,造成事故人员的一贯表现、事故后的认错态度及受损价值大小,分别轻重,酌情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三条 由于下列责任事故造成积压浪费、固定资产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盲目申报固定资产,既不考虑现有仪器固定资产的状况、库存固定资产数量,又不考虑教学工作需要的缓急程度和所需器材的型号规格,致使购入后的固定资产闲置不用或不适用造成积压、浪费而带来的损失的。
所属部门验收时不验明数量,不检查包装完好状况等造成少件、破损带来损失的。
使用固定资产单位对固定资产不及时验收,或不按规定时间验收造成损失的。
教学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违反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固定资产不分类无标志、堆放杂乱,帐务不清造成损失的。
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或不按制度要求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器材造成损失的。
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在学生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的情况下,轻率动用固定资产器材造成损失的。
工作时擅离职守或自行兼做与工作无关事情造成损失的。
因玩耍打闹损坏固定资产而造成损失的。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
由于学校专业调整,改变实验教学计划,变更安装固定资产场地,或学校未作安排用房等原因,固定资产已购入库或已订货,经交涉不能退货造成固定资产积压的。
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以及临时停水、停电,一时难以采取应急措施,确实难以避免引起损坏的。
因器材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久,超过或接近耐用期限,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经有关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进行设计性实验,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由于缺乏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易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正常和自然损耗的。
过去已有损坏记录一次以上(含一次)的固定资产,经过修复未能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的。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或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责任人员难于避免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进行处理外,均应责令当事人作检讨,并给予批评教育。
对于一贯不爱护固定资产,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要求,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计算。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和所换零件材料的价值。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器材或零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2年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第七条 赔偿幅度
因工作疏忽,不了解制度,无意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失,可按损失的30—70%赔偿。
不遵守制度,严重失职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失,按损失的70—100%赔偿。
不按规定的制度,又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固定资产保管人员擅自出借固定资产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遭受损失以及一些民用性较强的专控固定资产(如录相机、照相机等)遭受损失的,均按受损失前核定价值的100—150%计算赔偿费。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将固定资产转给所办经济实体使用而造成损失的,按第三条幅度进行处理。
第八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的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和表现情况,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应有的赔偿费。
第九条 凡受损、丢失的零配件、材料中属金银、珠宝、文物等贵重或类似贵重而民用性强的物品,如放射源、液、气等有碍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的物品、剧毒、易燃易爆的物品,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赔偿损失外,还须详报情况,精确记载,听候处理。
第三章 处理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失、丢失事故时,当事人要立即报部门资产管理员并提交相关报告交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及时查明原因,分析情况,并进行处理。损坏大型、精密、贵重、稀缺固定资产器材、危险物品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由专案组进行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易耗品的损坏、丢失(不含危险品)可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登记,定期上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凡已作处理的结论,应记载在实物记帐本或仪器固定资产档案内,并进行固定资产帐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 批准赔偿处理的权限
1.属低值、易耗品及一般材料、试剂原料(未含危险品)由教研组、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同批次在500元以上,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2.属危险物品的试剂原料的损失,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批,报主管校领导备案。
3.属固定资产范围的仪器固定资产的损失,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其中壹万元以上的报主管校领导备案。
4.单价在贰万元以上的和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固定资产、危险物品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由单位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经资产管理处核查,报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
5.凡属校保卫处经办范围内的丢失、损坏事故,据校保卫处查清结案和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后,仍按上述处理权限办理。如赔偿费用巨大,赔偿人确因生活困难而无法交纳的可由校领导批准减免。
第十二条 赔偿费由当事人向财务交纳。如一时无法交清者,本校教工、学生申请分期交纳,由财务处在工资、助学金中分月扣款。如出租的固定资产被损坏,赔偿费按损前价格计算。由租用单位一次交清。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