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大型实验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16-06-01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政发〔2016〕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实验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设备管理办法》(高教[2000]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型实验设备管理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实验设备范围为:
(一)单台(件)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实验设备(含教学、科研用计算与应用软件);
(二)单台(件)价格在1万元以下,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实验设备;
(三)单台(件)价格在1万元以下,但民用特点较强的实验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车辆、电脑、打印(复印)机等)。
第四条 学校所有上述范围内的实验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渠道,均纳入学校大型精密实验设备管理范围,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大型精密实验设备实行三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一级管理职能部门;信息技术与实验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为二级管理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实验设备的具体管理与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大型实验设备管理与使用的主体责任单位,资产管理处及信息技术与实验实训中心代表学校对各教学单位大型实验设备的申报、论证、采购、验收、日常使用及管理、维修维护及处置行使管理及监督职责。
第六条 信息技术与实验实训中心主要负责全校大型实验设备使用效益与共享使用管理等工作:
(一)负责受理教学(科研)单位大型实验设备的申报并组织论证;
(二)参与大型实验设备的招标、验收及处置工作;
(三)全面掌握大型实验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使用情况,建立共享平台,健全共享机制,组织对实验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
(四)组织对重大实验设备责任管理(或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对大型实验设备的使用、管理、保养及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及监督;
(六)参与大型实验设备借用、调拨及报废的鉴定审核工作;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大型实验设备的采购及维修等工作:
(一)根据教学(科研)单位申购需求组织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二)合理安排和使用大型实验设备维修维保专项经费,组织对大型实验设备的故障维修;
(三)负责大型实验设备的调拨及报废等其它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主负责对大型精密实验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工作:
(一)提出大型精密实验设备的申请需求,组织本单位层面的论证并提交学校审批;
(二)指定大型实验设备的管理专门人员,组织大型实验设备操作人员培训,遵循持证上岗;
(三)大型实验设备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实行分开管理,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原则上不能为同一人;
(四)保障大型实验设备的安全性,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效率;
(五)强化对大型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分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中心主任)负责本单位大型实验设备日常管理和使用效益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大型实验设备责任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负责与操作使用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实验设备所在单位须做好实验的档案建档工作。新购置大型实验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购审批单、设备验收单、合同正本等交由校档案室存档。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建立大型实验设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1)实验出厂时的各种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装箱单、合格证、线路图、安装说明书等;2)验收(复印件)及安装调试记录单;3)实验设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4)实验设备的维修记录(复印件)、改装记录、使用记录及管理人员变动的交接记录等。
第十二条 大型实验设备在使用管理中必须严格“专人管理,持证操作”原则。专人管理是指根据大型实验设备管理的特点及工作要求配置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持证操作是指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大型实验设备须明确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执行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的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实验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和开放使用机时等信息;
(二)按规定对实验设备进行校验或标定;
(三)在熟练使用实验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新功能,发挥实验的最大效益;
(四)做好实验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做好大型实验设备校内校外的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制定大型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应包括实验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并挂在醒目处。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制度,安全操作,定期检查,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对大型实验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实验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实验设备使用记录本中。
第十六条 建立大型实验设备使用台账,使用人员在使用结束后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大型实验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如确有需要,需先报信息技术与实验实训中心及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大型实验设备实行专管共用,鼓励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享网,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努力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九条 大型实验设备实行有偿开放共享服务。开放收费标准按照校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用机原则上不收费。校外服务收费标准由教学(科研)单位商校财务处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大型实验设备开放共享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大型实验设备开放共享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归信息技术与实验实训中心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