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6-06-01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政发〔2014〕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办公用房管理,进一步优化房屋资源配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为学校党政部门、二级学院、职能处(室、部、中心)用于教职员工个人办公的房屋。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资料室、文印室、值班室等作为办公辅助用房,不计入各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学生服务大厅、财务缴费大厅、教职工活动中心等公用场所不列入办公用房范围。
第三条 办公用房的配置面积均为房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含走廊、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部分的面积。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配置面积均以各处(室、部、中心)、二级学院为单位,按单位总人数及个人用房面积标准计算总面积。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对办公用房行使管理职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南昌工学院包括后勤集团在内的所有党政部门、二级学院、职能处(室、部、中心)等办公人员。
第三章 分配标准与原则
第七条 学校办公用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值)如下:
一、董事长、校长、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按实际需要分配。
二、副校级办公用房面积按45平米分配。
三、校长助理办公面积按30平米分配。学校董事会董事比照此标准分配。
四、正处、副处级办公用房面积按17平米分配。
五、正科、副科级办公用房面积按8平米分配。
六、科级以下办公用房面积按4平米分配。
七、博士、教授、副教授根据需要参照处级标准分配。
八、二级学院(部、中心)其他人员按4平米标准分配。
第八条 办公用房分配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物尽其用、勤俭节约;
二、人才层次或职级与办公用房面积相对应;
三、分配标准“就上不就下”;
四、鼓励并采取合并办公室办公。
五、二级学院按在编人数每人额外给予1平米辅助办公用房。
第九条 因业务或实际需要,确需超额分配办公用房的,经学校分管财务、资产的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方可分配。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由申请人填写《南昌工学院办公用房使用申请表》,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人事部门确认教职工的职级、身份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与申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办公用房不能随意调换使用,因工作关系需要长期调换的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因机构和编制以及身份或职级变动需要增减办公面积,增减面积在现有办公用房面积正负10%以内的不做调整,超过10%的由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办公用房数据库,并于每年6月份对全校办公用房进行核查,更新数据。
第十四条 超出分配标准的办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处收回作为闲置用房进行封存。封存的闲置用房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需要调剂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