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教师住房管理办法(试 行)
2016-06-01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政发〔2014〕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师住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充分发挥教师住房的作用和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住房为教职工承租和购买使用权的教师公寓以及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教师住房)。
第三条 所有教师住房产权属学校,个人只有使用权或租赁居住权。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教师住房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章 适租范围
第五条 教师住房只提供给南昌工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师和行政人员以及超弦集团在编在岗的员工居住,其他人员不得申请教师住房。
第三章 分配标准与原则
第六条 校级以上领导、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或特殊人才按90平米标准分配住房。
第七条 正高、副高职称或正处、副处级按67平米标准分配住房。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按60平米标准分配住房:
一、中级职称或正科、副科级、高级技师;
二、学校评先评优3次以上的;
三、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的;
四、教职工按规定申请结婚用房的。
第九条 初级职称以下或科员、技师以下按30平米标准分配住房。
第十条 分配住房时如无相应标准住房,则按下一职级住房标准作为过渡住房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住房分配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人(一家)至多分配壹套住房的原则;
二、人才层次或职级与住房面积相对应的原则;
三、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分配的原则;
四、特殊人才优先分配的原则;
五、学校评先评优3次以上教职工优先分配的原则;
六、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优先分配的原则;
七、按入职先后进行分配的原则。
第四章 租住程序
第十二条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人事部门确认教职工的身份或新引进人才的《住房安排通知书》,资产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和教职工需求情况安排住房,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供住房钥匙。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请结婚用房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人事部门确认教职工身份后,携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租期和收费
第十四条 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经批准入住必须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协议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租住期满后,承租人按程序办理退房手续。如需续租,则重新签订租房协议。
第十五条 教师住房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六章 装修和维修
第十六条 学校引进的特殊人才按相应标准进行装修,并添置必要的家具、家电等。
第十七条 已经购买教师住房的住户返租给学校时,学校需对门窗、墙面、水电、卫生间设施进行简单维修。
第十八条 空置的教师住房在分配前需对门窗、墙面、水电、卫生间等设施进行简单维修。
第十九条 教职工租住教师住房后如有损坏可向服务站报修,费用参照《公物损坏价目表》收取。
第七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条 凡租住或购买住房使用权的教职工,必须与资产管理处签订租房协议和安全责任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凡租住、购买使用权的教职工,应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卫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无条件收回其住房:
一、租住期满,不主动续签协议和安全责任状的;
二、因各种原因离职而未办理退房手续的;
三、不是签约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居住的;
四、不按时缴纳房租、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的;
五、有转借、转租、转让或擅自调换的;
六、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七、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八、在住房内从事经营、传教等违纪、违规活动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自下发收回住房通知次月起,对拒不交房者第一个月按租金的2倍,第二个月按租金的3倍予以处罚,直至采取强制措施收回住房。属购买使用权的住房,学校则按原价一次性退回房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遵循“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实施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4年5月30日开始执行。学校原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